221113,(北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应提前30日征求劳动者是否续签之意见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10月
案号:(2022)京03民终8665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关于李某刚的工作年限问题,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某刚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一直未有变化,仅系劳动合同主体由B公司变更为A公司,其工作年限应当自2014年10月开始计算。关于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根据李某刚提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李某刚养老保险截止2020年4月已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故折算后李某刚于2020年应享受年假为8天,现李某刚2020年剩余3天年假未休,故A公司应当向李某刚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472.3元。
关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李某刚与A公司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其有权要求A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A公司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未提前30日征求李某刚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而径直作出《终止劳动合同提前30日告知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系违法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A公司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绿色自行车中心的连带责任问题。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案中,绿色自行车中心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且绿色自行车未与李某刚协商,直接将李某刚退回的行为不当,存在过错,应当对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472.3元;二、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69381.78元;三、绿色自行车中心对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绿色自行车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A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472.3元;2.A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69381.78元;3.绿色自行车中心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A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472.3元。《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记录显示李某刚养老保险截止2020年4月已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由此可以认定截止2020年4月其已累计工作满10年,自2020年5月起其每年应享有的年休假应为10天,故折算后李某刚于2020年应享受年假为8天,现李某刚2020年剩余3天年假未休,故A公司应当向李某刚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472.3元。绿色自行车中心及A公司上诉主张称李某刚已休完年休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A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69381.78元。A公司上诉主张称劳务派遣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绿色自行车中心运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故不属于违法终止情形。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均应履行,这其中包括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时即应当签订。李某刚在与A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情况下,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情形,A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A公司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未提前30日征求李某刚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而径直作出《终止劳动合同提前30日告知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系违法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A公司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争议焦点三,绿色自行车中心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绿色自行车中心作为用工单位,未安排足额休满年休假,应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关于违法终止的赔偿金。一审中绿色自行车中心主张其是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前终止用工关系,现其在二审中又主张属于劳务派遣协议到期退回,本院不予采信。绿色自行车中心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且其亦未与李某刚进行协商,其直接将李某刚退回的行为不当,一审判决其对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绿色自行车中心、A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绿色自行车服务中心负担5元(已交纳),A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