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116,理赔与侵权人赔偿之相互关系

 

裁判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6月
案号:(2019)沪74民终238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A保险公司向王某龙签发保单后,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条款为双方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成为被保险人进行理赔的依据。A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法院已判决案外人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故王某龙不可重复主张权利。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王某龙就被保险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被保险车辆因碰撞受损,A保险公司应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A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实际致害人代位求偿。A保险公司还提出王某龙在事故发生后未向A保险公司报案,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确实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设立该通知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险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保险人亦仅是对无法确定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保险车辆的损失通过生效判决已经确定,A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车辆确定的损失在车辆损失险项下进行赔付。但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应仅为修理费,扣除平安财保已赔付的2,000元,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为314,673元,A保险公司应对此损失在机动车损失险项下理赔。评估费与案件受理费不属于被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A保险公司可不予赔付。一审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龙理赔款314,67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50.75元,由王某龙负担82.33元;A保险公司负担2,968.42元。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A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2.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应当如何认定及车辆评估费应由谁承担?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A保险公司与王某龙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恪守,现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事故,王某龙虽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但损失未实际获得填补,因此A保险公司仍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王某龙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获生效判决支持,并不影响A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后依法获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在支付保险理赔款的范围内取得王某龙依生效判决对侵权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一审法院认定A保险公司应向王某龙支付保险理赔款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王某龙与A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后,王某龙应当及时向A保险公司报案,并且会同A保险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A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上述约定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的车损金额系王某龙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评估而来,作为王某龙向侵权人索赔的依据,在侵权人未提出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王某龙单方委托鉴定的车损金额判定侵权赔偿的范围,于法有据。但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而非侵权赔偿纠纷,王某龙系依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而行使被保险人索赔之权利,那么其当然应当遵守保险合同关于保险报案与损失核定的相关约定,保障A保险公司的知情权和定损参与权。本案中,王某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向A保险公司报案,而是待侵权案件生效后依据生效判决所认定的车损金额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有违诚实信用,损害了A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致使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对标的车辆进行定损。王某龙在侵权案件中主张的车损金额因未经A保险公司参与核定,对A保险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A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申请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重新核定。经本院委托,上海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被保险车辆的维修费应为222,900元,A保险公司与王某龙对上述鉴定结论均表示认可,本院据此认定A保险公司应当向王某龙支付的车辆损失保险金为222,9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000元,A保险公司还应支付220,900元。评估费5,200元作为查明和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A保险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A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3482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A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王某龙保险理赔款220,900元;
三、驳回上诉人A保险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50.75元,由上诉人A保险公司负担2,083.83元;被上诉人王某龙负担966.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20.10元,由上诉人A保险公司负担1,794元;被上诉人王某龙负担4,226.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