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216,多因一果医疗损害纠纷

 

裁判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5月
案号:(2022)豫民申2385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之特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参与度大小等,应以有医疗专业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主要判断依据。一、关于二审庭审笔录是否属于新证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故三申请人主张的二审庭审笔录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二、一、二审法院酌定判决由A医院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的问题。(一)本案所涉医患纠纷经B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1、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延误治疗。2、在患者低血压的情况下使用呋塞米欠妥当。3、对于诊断性胸腔穿刺术未予以详细书面告知,未见医嘱记录,医患沟通欠充分。4、部分病历记录不准确、不全面。案涉鉴定意见认为,患者死亡后未行病理检验,不能在法医病理性层面明确患者的具体死亡原因,对完整评价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缺陷、不足及过错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致患者死亡的因素,本所考虑:1、患者自身因素。如:患者85岁高龄,基础疾病多,对疾病抵抗力差,对治疗措施的反应差,未能及时向医方反映胸部外伤史等。2、医方的上述医疗过错行为。B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A医院对患者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徐某的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以20%为宜。鉴定结论作出后,三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补充鉴定。B司法鉴定所对有关问题作出相应答复。案涉鉴定意见的答复函认为患者徐某的损害后果(死亡)主要与其自身因素有关。患者徐某胸腔积液和肋骨骨折出现在先,A医院进行胸腔穿刺,是在患者徐某胸部CT已经显示肋骨骨折和胸腔积液后之后,证明患者徐某胸腔积液不是由A医院胸腔穿刺造成的。上述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明确,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也均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一、二审法院认为除鉴定机构作为检材封存的46页病历之外,2019年12月11日A医院还提交了病程记录6张和临时医嘱单2张,A医院无证据表明该病程记录6张和临时医嘱单2张系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应依法推定A医院对此有过错,故酌定A医院对患者徐某的损害后果应多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三)患者徐某死亡后未行病理检验,已无法从法医病理性层面明确A医院胸腔穿刺诊疗行为原因力参与度。患者徐某死亡诊断:“1、脓毒症、多脏器功能衰竭(神志、血液、呼吸、肾脏、循环、代谢);2、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血胸、肺挫伤;3、肺部感染;4、上消化道出血、应激性溃疡;5、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心功能不全、心房颤动、急性心肌梗死;6、低蛋白血症;7、代谢性酸中毒、呼吸性碱中毒、高乳酸血症;8、脑梗死后遗症;9、白内障术后;10、阑尾切除术后;11、老年痴呆症”;患者既往有贫血病史。据此分析,导致患者徐某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是多因一果,故A医院应对其过错诊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与其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案涉鉴定意见已综合考虑了患者徐某病情及变化,A医院的治疗措施及结果等因素,一、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司法鉴定意见和A医院提交病例资料的过错情况,酌定判决由A医院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明显不当。三申请人称A医院应另行赔偿其143105元的理由依据不足,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三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进行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一、徐某二、徐某三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