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218,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

 

裁判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6月
案号:(2021)甘民再40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再审认为,导致国某芸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致其骨折,A医院未及时诊出骨折,导致国某芸骨折部位错位加重,构成“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在确认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后,应划分责任范围后确定赔偿责任。国某芸诉陈某、刘某娟、B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就全部损失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并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一审法院作出(2015)七民初字第90109号民事调解书,国某芸身体受到损害的损失23万元已由B保险公司赔偿,且国某芸在调解中获得的赔偿所依据的保险种类,属于财产保险类型,适用损失填平原则。现国某芸以同一损害事实要求A医院再行赔偿,与人身损害损失填平原则相悖。受害人国某芸不应同时获得B保险公司和A医院的双倍赔偿,否则属于不当得利,但A医院不能因受害人已获得B保险公司赔偿而免除其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原因造成保险事故后,B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B保险公司作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一、二审法院未依职权通知B保险公司参加诉讼,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终394号民事判决及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3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