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222,过错参与度

 

裁判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2月
案号:(2020)陕民申3093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参照鉴定意见确定A医院对李某成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存在原发疾病、个人体质及诊疗过错等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发生的多因一果的问题。每一个原因对损害后果所产生的作用力是不同的,对于多因一果导致损害的情形,应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确定赔偿责任。而对医院在诊疗行为中的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实际上就是确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到的作用,以便于确定医院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经一审法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A医院对李某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评定为20%-40%,原审法院参考该鉴定意见认定A医院对于李某成的损害后果所占的过错参与度为40%并无不当。李某成主张A医院应当按照其各项费用的100%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