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02,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为非劳动合同关系

 

裁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1月
案号:(2019)京民再269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退伍后被分配到大台街道办事处工作,其工作岗位和身份性质为行政编制工勤岗位。应当指出,**作为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在编制、人事、工资待遇等方面虽有其特殊性,其身份不同于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更不同于普通劳动合同关系。**与大台街道办事处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主体,亦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京0109民初3494号民事裁定:驳回**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由于一审裁定确认了**的身份为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其在编制、人事、工资待遇等方面有其特殊性,**与大台街道办事处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范围,并据此驳回其起诉,因此,一审裁定是以**的身份为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作为依据,故**上诉称一审裁定对双方用工时间认定有误,由于该事实不是一审裁定作出的基础和依据,因此,法院对该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京01民终812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申请审查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再审认为,**退伍后被分配到大台街道办事处工作,其工作岗位和身份性质为行政编制工勤岗位。大台街道办事处再审称**与我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单位与**之间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经本院查明大台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观点,原裁定认为**作为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其身份不同于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亦不同于劳动合同关系,**与大台街道办事处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主体,亦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是正确的。
综上,大台街道办事处的再审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8123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