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11,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裁判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5月
案号:(2021)粤03破申217号(个6)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与其前妻于2018年10月18日离婚,双方均为离婚前债务的债务人,双方资产足以覆盖全部债务。2019年,李某用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归还上述债务的每月7万元银行利息,其后,李某归还了以某B房产作抵押的经营贷借款,其前妻在李某申请破产后归还了招商银行经营贷借款338万元的剩余本息。从李某提交的材料与其陈述来看,李某所负债务与其所述的经营损失、实际支出情况之间,并不能互相对应,数额相差较大,同时,李某与其前妻均为离婚前债务的债务人,而离婚后,李某不仅归还了以某B房产作抵押的经营贷借款480万元本息,还以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归还了以某A房产作抵押的经营贷借款338万元的部分本息,存在以个人名义过度举债归还夫妻共同债务,其后针对新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情形。本院认为,李某对财产变动经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并过度举债归还,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其本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李某的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债务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四)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