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208,保险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明确性、具体性要求

 

裁判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5月
案号:(2020)鲁0112民初753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事故造成在A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的鲁B27K**小型汽车损失,A保险公司已根据车损险合同进行理赔,取得代位求偿的权利。本案争议的焦点为:B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及如承担责任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对此,A保险公司主张:一、张某会的从业资格证书上面有一个二维码,扫描后会给出一个链接,是枣庄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可显示张某会的相应资质,由此证明张某会具有从业资格;二、不认可滕某霞签字的投保人声明的真实性。同时,商业保险条款免责条款“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这一条并没有明确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具体范围,且B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滕某霞投保时,已经明确向滕某霞说明了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具体种类;三、B保险公司应赔偿其已支付的鲁B27K**的车辆维修费用62947元。B保险公司认为:一、张某会的从业资格证书虽然可以扫描出来,但不是真实的,是伪造的。枣庄市运输管理处已经就张某会从业人员资格证作了查询回复函;二、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人员核发的证书,一般指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三、A保险公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是可以抵扣的,抵扣13个点即7241元,如果赔偿的话,应扣除该笔费用。本院认为,B保险公司与滕某霞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采用的是B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关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书仅以“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笼统概括描述,致使“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含义不清,即该免责条款对“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具体指何种证书并未规定清楚、详细,而B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投保人说明“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具体包含的证书种类及该证书就是指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就驾驶人必须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B保险公司亦未提供投保时要求投保人提供上述证件的强制性要求,也无证据证明无上述证件会显著增加承保车辆运行危险程度。对于B保险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张某会提供虚假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本院已向枣庄市公安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法取缔相关虚假网站并对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涉事人员开展调查,予以查处。依据C公司向A保险公司开具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62947元。故B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支付A保险公司车辆损失赔偿款6294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B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保险公司车辆损失赔偿款629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计687元,由B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