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214,公平原则的适用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0月
案号:(2019)沪01民终9499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1.吴某星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B血站、A医院是否需为吴某星感染XX病毒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虽然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于XX的潜伏期及治疗期较长,吴某星在确诊感染XX病毒后予以积极治疗至今,尚未治愈而起诉,目前仍在治疗中,本案可适用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因此,对B血站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法人只有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受到损害的,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吴某星并未有证据证明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其致害的过错行为,关于B血站,其依法采供血,亦无过错,故吴某星感染XX病毒的后果非B血站、A医院的过错造成,故B血站、A医院无需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吴某星要求B血站、A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但可由B血站、A医院对吴某星进行适当补偿,补偿数额酌定为各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吴某星的诉讼请求;二、B血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吴某星3万元;三、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吴某星3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B血站、A医院各半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吴某星于1993年在A医院住院期间曾输血四次,所用血液系B血站提供,于2018年6月被诊断为感染XX病毒,对于上述输血行为与吴某星感染XX病毒之间的因果关系,现双方当事人均不表示异议,故予以认定。吴某星的输血行为虽然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其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故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根据上述规定,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适用严格责任,且血液提供机构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本案中吴某星同时起诉了医疗机构A医院和血液提供机构B血站,而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其二者并非地位并列的责任者,在同时起诉的情况下,应由最终责任者承担责任,故A医院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B血站的责任问题。认定血液提供机构的产品责任,应以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卫生部发布的《血站基本标准》于1993年7月1日实施,在供血者健康检查和血液检查中增加了XX抗体检测,而之前并无此项检测内容,吴某星输血所用血液系在此规定实施之前采集,故血液中带有XX病毒不能归责于血液提供机构。但是,B血站毕竟是血液提供机构,虽限于当时的条件不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但鉴于输血行为与吴某星感染XX病毒这一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分担损失更为合理,故对一审判决由B血站和A医院各补偿吴某星3万元的处理,改为由B血站补偿吴某星6万元、吴某星自行承担1万元。吴某星提起本案诉讼与输血行为发生之时虽已超过二十年,但鉴于感染XX病毒后存在潜伏期且通常情况下无明显症状难以发现的特征,一审法院适用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作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A医院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
二、B血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吴某星人民币6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吴某星负担550元,B血站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上诉人B血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