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308,付费前事故免责条款

 

裁判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2月
案号:(2020)沪74民终1112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向A保险公司投保,A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在合同双方对生效条件未作其他约定时,保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就合同义务而言,B公司有依约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A保险公司也有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案件审查要点为在付费前事故免责条款下,A保险公司追索保险费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付费前事故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保险合同本质上是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人负担风险的协议。针对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或迟延交付保险费的情形,《保险法》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效力中止和复效制度,但在财产保险中未有相关规定。同时,《保险法》亦规定保险人仅在特定的几种情形下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并非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在法律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有诸多限制的情况下,付费前事故免责条款不失为保险人自我救济的手段,其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未付保险费之前处于悬置状态,不发生任何损益。法律并未禁止保险人以诉讼方式追索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但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同时亦应承担保险事故风险,保险人无任何风险负担纯收取保险费的行为有违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当保险人明确向投保人主张保险费时,其暗含之意为激活合同权利义务,自愿承担至少在其主张保险费之后的保险事故风险。案件中,B公司三次出险报案,距一审庭审日均已远超《保险法》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A保险公司均未予理赔,其虽在庭审中认为B公司缴清保险费后仍可予核赔,但上述意见系将支付理赔款作为合同后履行义务进行抗辩,与特别约定中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相符。至A保险公司起诉时,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间已全部经过,即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依照付费前事故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的全部事故亦不承担风险,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保险人愿意承担保险责任,也是在比较了索赔金额和保险费之后的结果,此时已完全丧失了保险合同射幸特征,有违保险本意。综上,并无证据证实A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对于保险标的承担任何风险,故对其主张保险费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400.80元,由A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关于案涉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虽然案涉保险合同中约定有付费前事故免责条款,但该约定仅是对保险人何时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并非对保险合同效力的约定。在无其他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案涉保险合同应当自成立时生效。一审法院认定与法不悖,本院予以认可。其次,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保险费。保险单明细表载明了付费前事故免责特别约定条款,系当事人合意。投保人未按约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法律后果是保险人不承担相应期间内的保险责任。现保险人在未承担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的情况下,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不符合合同约定,亦不符合公平原则。第三,关于案涉保险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的问题。本案中,案涉保险合同中双方的主要义务均未履行。目前,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已经到期,即便B公司补缴了保险费,A保险公司也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案涉保险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A保险公司称,在B公司缴纳了保险费之后,A保险公司仍可以对约定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核定后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时A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与案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的主要义务不同。保险期间经过之后,该期间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业已成为确凿无疑的事实,若将承担保险期间内确定的赔偿责任作为履行保险合同的主要义务,则不仅不符合保险合同射性的特征,而且也容易引发当事人在衡量保险费与赔偿金额之后的道德风险。一审法院认定无证据证实A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对保险标的承担任何风险,遂不支持A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费的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0.80元,由上诉人A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