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309,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裁判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9月
案号:(2021)粤0192民初22756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案涉商品,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系:被告是否构成欺诈。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导致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不发货构成欺诈,被告则主张其真实意思并非以案涉订单显示的“总价金额”销售订单商品,如以案涉价款成交则会对被告造成重大损失。案涉订单页面显示商品总价204元,满就送优惠133元,2021年淘宝夏清仓优惠15元,双方对订单的优惠幅度不持异议,但被告对商品总价金额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首先,从案涉订单实付金额来看,每件T恤实付金额仅为2元,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商品售价,不符合常情。其次,从被告提交的2021年3月份以来的案涉商品后台订单记录可知,案涉商品单件售价在100元-150元左右,在促销活动下历史最低价格记录为**元,被告抗辩主张其设置价格错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再者,案涉订单生成后,被告于次日分别通过淘宝平台以及短信通知原告申请退款并予以补偿,且通过商品页面发布了“致歉声明”告知价格设置错误,通知买家申请退款,可知被告发现订单异常后,及时采取措施作出了撤销订单的意思表示。综上,被告主张案涉商品价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错误设置商品价格导致订单实付金额错误,如被告以该价格发货将显失公平的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并不存在不予发货的主观故意,原告主张被告销售案涉商品存在欺诈,要求赔偿损失300元、赔偿惩罚金5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某锋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某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