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312,出轨与离婚过错赔偿

 

裁判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5月
案号:(2021)京0105民初33497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结合双方所述及在案证据可知,徐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并且分居生活。孙某曾尝试挽救婚姻,在双方短暂共同生活期间,徐某再次发生出轨行为。徐某对婚姻不忠的行为严重伤及孙某感情,双方之间丧失信任基础,孙某离婚意愿强烈。徐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并未对挽救婚姻提出合理规划及可行方案,上述情形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孙某主张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徐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两次出轨,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且有违道德准则,孙某独自抚养女儿的同时精神上承受着感情不忠的负担和压力,其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并对此酌情判处。另,孙某要求徐某负担流产费用,徐某予以同意,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子女抚养,应以子女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徐某某年龄尚幼且一直随母亲孙某共同生活,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保持子女生活稳定性的角度考虑,本院认为徐某某由孙某抚养为宜,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及徐某某实际支出情况,本院酌情判处徐某按每月4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双方分居期间,孙某携徐某某在老家生活,独自负担女儿生活支出,徐某自认部分期间未支付抚养费,孙某要求徐某支付抚养费理由正当,本院审查在案证据考虑徐某某支出及徐某负担情况酌情判处截止至判决作出当月即2021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用,此后抚养费按月判付。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婚生女徐某某由原告孙某抚养,被告徐某于二〇二一年六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四千元,直至徐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抚养费八万五千元。
四、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损害赔偿金五千元。
五、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流产费用七千元。
六、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徐某的其他诉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75元(已交纳),由被告徐某负担75元(原告孙某已交纳,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