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313,代孕与亲子关系认定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2月
案号:(2019)沪02民终10045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王某某认为,代孕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代孕者是否能成为母亲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王某某提供的证据证明沈某非代孕者,只是代孕过程中借用了沈某的身份,且沈某只是王某某父亲公司的员工,与王某某父亲只是男女关系,未实际抚养过王某某,故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沈某表示,沈某和王某某父亲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有共同养育子女的合意,故决定寻求代孕服务,沈某与王某某虽没有血缘关系,但沈某系王某某的分娩妈妈;非法中介基于其与医疗机构的特殊关系,包办了孕检及分娩的全部过程,故医院记录上会出现沈某信息误差;另外,王某某出生后,沈某即承担了主要抚养和教育责任,现王某某父亲年事已高,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考虑,应当认定王某某与沈某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亲子关系受法律保护。所谓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包含父母与其亲生子女、养子女或继子女的关系,而父母与其亲生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夫妻有权行使生育权,在自然生育不能的情况下,可选择人工生育的方式,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王某某系其父亲王某君自行提供精子,由非法中介供卵进行试管婴儿代孕所生,显然与沈某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沈某主张其为王某某的分娩妈妈,但从“代孕协议”来看,沈某、王某君分别作为委托方,并接受代理方安排代孕妈妈,其中没有言明由沈某自行代孕这一关键事实。从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孕妇产检和分娩记录反映,产妇姓名虽登记为沈某,但血型、身高、生育史等基本信息均与沈某不符,说明该院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或如沈某所言与非法代孕中介存在特殊关系,造成代孕妈妈的身份产生质疑,该院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医疗行业的秩序。王某某父亲王某君与沈某虽存在特殊的男女关系,但最终未转变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私下进行人工生育,其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也违反公序良俗。沈某提供的医学出生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家庭照片等证据,虽可以证明沈某主张的某些客观事实,但无论王某某与王某君是否同居关系、王某某是否沈某分娩、沈某是否抚养王某某,均改变不了非法代孕行为带来的社会后果及法律后果,故沈某、王某某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与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沈某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血缘关系,非被上诉人的基因母亲,此为既定客观事实。上诉人主张其为被上诉人的“分娩母亲”,其主要依据相关医疗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所登记的均为上诉人的身份信息,但医院的产前检查记录、入院记录以及住院期间的检验报告中,产妇身高、生育史、血型信息均与沈某不符。沈某于2019年6月至医院对血型进行更正一节,亦无法证实2016年12月在医院生育被上诉人的系沈某本人。综上,上诉人提供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其系被上诉人分娩母亲的事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兼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亦非婚姻关系,故不存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产生亲子关系的身份关系基础。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