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410,对婚姻破裂有过错与法定赔偿关系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2月
案号:(2020)沪02民终11094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朱某提交的证据以及宋某某陈述,宋某某婚内存在与多名异性发生性行为的事实,严重违反了夫妻的忠诚义务,双方自2019年9月分居至今,感情未有改善,故一审法院认定朱某、宋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予以支持朱某的离婚诉请。
系争房屋原为宋某某婚前财产,婚后变更登记在朱某、宋某某两人名下,应视为宋某某就该房屋的部分份额对朱某的赠与,宋某某称朱某以胁迫方式取得房屋份额,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宋某某的抗辩理由,故上述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系争车辆虽由宋某某父母出资购得,但系朱某、宋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考虑到系争房屋来源于宋某某婚前财产,宋某某对该房屋的贡献明显大于朱某,又因宋某某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综合各方因素酌情就系争房屋和系争车辆(含车牌)予以分割。因系争房屋实际由宋某某父母居住,系争车辆(含车牌)由宋某某实际使用,故分割方式上采取上述财产判归宋某某所有,由宋某某支付朱某相应折价款为宜。朱某以宋某某出轨为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宋某某出轨的过错事由尚不符合法定的赔偿情形,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准予朱某与宋某某离婚。二、登记在朱某、宋某某名下的上海市宝山区通河二村XXX号XXX室房屋归宋某某所有;宋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50万元;朱某收到150万元折价款之日起三日内配合宋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三、登记在宋某某名下的沪A7XXXX的思域牌型号为DHW7154FCCSE的小型轿车(含车牌)归宋某某所有;宋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支付车辆(含车牌)折价款96,000元。四、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200元(朱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600元,由朱某负担3,814元、宋某某负担3,786元。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审法院基于双方实际情况,准予双方离婚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是客观事实,且上诉人对此亦予以认可,故一审认定上诉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该情节,并无不当。被上诉人陈述自家中电脑下载视频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并不违法,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取得视频证据的途径违法,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系争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共有,在分割系争房屋应从兼顾双方对系争房屋的贡献大小、双方在婚姻的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一审综合上述因素,考虑到对女方的照顾因素,确定的折价款金额尚属妥当。但一审法院在处理系争房屋时,未查明系争房屋剩余贷款金额,本院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并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对此酌情予以调整。系争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根据双方认可的价值所作处理,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被上诉人在上海市通河二村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份额,因一审中双方均未提及,本案中不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865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8651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三、登记在朱某、宋某某名下的上海市宝山区通河二村XXX号XXX室房屋归宋某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宋某某负责偿还;宋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439,000元;朱某收到上述折价款之日起三日内配合宋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四、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0元,由朱某负担人民币3,814元、宋某某负担人民币3,7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上诉人宋某某负担7,500元,朱某负担人民币1,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