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420, APP使用他人照片之肖像权纠纷

 

裁判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1月
案号:(2019)京0491民初29963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肖像是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为展示公司形象,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向用户推送各类信息,属于公司经营行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中推文中使用涉案图片,借肖像权人的知名度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推介被告微信公众号、商品、服务,具有商业使用性质,被告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被告辩称“言论自由”阻却违法,应当明确的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即不存在脱离法律规定和制约的绝对的“言论自由”,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系对法律的曲解,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公开道歉的范围应以被告侵权影响的范围为限。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或者被告因此获得的利益,从文章内容以及含有原告肖像的图片本身来分析,一般的公众也不会将原告视为被告的商业代言人,故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综合考虑被告对原告肖像的具体使用方式、范围、时间和影响等因素酌情判定。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过高,本院根据其提交公证书及律师出庭情况等因素酌情判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某家居APP”(微信号:×××)中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蒋某勤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得低于10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原告蒋某勤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A公司承担);
二、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蒋某勤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
三、驳回原告蒋某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蒋某勤负担388元(已交纳),由被告A公司负担150元(蒋某勤已交纳,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蒋某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