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520,诉讼文书送达瑕疵的认定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2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200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在没有证据证明彭某元、甘某文、彭某、彭某的住址或者约定送达地址为起诉状载明的住址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与身份证上住址不符的地址邮寄诉讼文书,造成送达不能,损害了彭某元、甘某文、彭某、彭某正常参加诉讼的权利,审判程序不合法。《云南煤炭业务补充协议》上彭某、彭某的签名处均签署为“彭某元代”,该协议签订时彭某年满23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彭某年仅12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法院未查明彭某元代其二人签名的效力。从《云南煤炭业务补充协议》约定看,D公司实际控制着A公司货场的原煤,一审法院未对D公司实际交付A公司煤炭数量予以查明,进而无法真实查明A公司实际欠付D公司货款,事实认定不清。

A公司、B公司、C公司、彭某元、甘某文、彭某、彭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