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621,名誉权纠纷

 

裁判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2月
案号:(2019)京0116民初779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因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本案中,被告陈某因无法收回A公司存款即在某保险吧-百度贴吧、微信怀柔群及怀柔区多处地点发布、张贴影响原告邓某平社会评价度的照片和文字,已经构成侵权,故对原告邓某平要求被告陈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已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将其在某保险吧-百度贴吧上诋毁原告邓某平的照片和文字删除,故本院对此不再处理。但被告尚应清除微信怀柔群(被告所述维权群)及怀柔区多处地点发布、张贴的原告邓某平照片和文字的小广告。原告虽主张因被告侵权行为致其经济受损,但未能就此出示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侵权行为虽未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但本院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所行侵权行为的范围较广,故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数额由法院酌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停止侵害行为,将微信怀柔群(被告陈某所称维权微信群)上发出的附有原告邓某平照片和降低邓某平社会评价度文字的微信内容撤回;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张贴在怀柔区南华市场916车站附近的电线杆、怀柔区兴怀大街某某居附近的电线杆、南房村等处附有原告邓某平照片和降低邓某平社会评价度的小广告清除干净;
三、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某保险吧-百度贴吧上、微信怀柔群(被告陈某所称维权微信群)上连续十日登载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向原告邓某平公开道歉。如被告陈某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性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陈某负担;
四、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邓某平精神损失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邓某平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