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627,房屋漏水侵权纠纷

 

裁判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10月
案号:(2021)湘 08 民终 505 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 101 室的房屋受损是基于被告王某在租住被告石某桂、张某林 301 室房屋时,用水不当导致排污管道堵塞,致使污水从被告刘某勇所有的 201 室房屋的排污管道溢出蔓延漏水,将张某 101 室的房屋损坏,是造成本次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张某在装修房屋时擅自变更排污管道,而不使用公用排污管道,对本次损害结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1、变更排污管道是否经原物业公司的同意无证据证实;2、若不变更,管道堵塞后,污水会从 101 室的排污管道溢出,其损害后果会相对较小。本案中,石某桂与张某林系 301 室的房主,在 6 月 4 日接到物业公司因 301 室租户王某用水不当造成排污管道堵塞致使 101 室受损的通知后,两被告没有及时告知王某,致使 6 月 17 日再次发生,两被告没有尽到及时提醒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勇因一直没有居住使用 201 室,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已尽到了相关的物业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以被告王某承担 70%,被告石某桂、张某林承担 10%,张某自行承担 20%的责任为宜。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的房屋经济损失 54036.29 元;二、被告石某桂、张某林共同赔偿原告张某的房屋经济损失 7719.47 元;三、被告刘某勇对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A公司对本案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 900 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630 元,被告石某桂、张某林承担 90 元,原告张某承担 180 元。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因管道堵塞致污水从二楼刘某勇房屋厕所存水弯的管口溢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故本案的关键是堵塞的原因。王某称张某改造管道亦是造成堵塞的原因,本院认为,一楼住户为避免管道可能发生的堵塞或者解决已经发生的堵塞对自己造成的不利影响而改建自己排污管道的情况并不少见,从经验来看,这种改建不影响公共排污管道的正常功能。历史上,因受各种条件限制,在厕所即连卫生纸亦是投入垃圾篓而未随水排出,现今仍有人保持这一习惯,虽然随着管道加粗、纸张易溶于水等各种条件的变化,居民生活的排污管道和历史上相比功能得到加强,但它是用于排水和易溶于水的物质,是为常识,并不用于排出卫生巾此类既不溶于水且遇水发胀的物品,堵塞发生前,仅有三楼王某居住使用,故此本案堵塞原因甚为明了。堵塞发生后,物业公司也及时通知已知的相关人员,并予以疏通,尽到了管理职责。故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00 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