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630,盗窃罪

 

裁判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1月
案号:(2020)沪0117刑初1240号

【本院认为及判决】
关于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B公司与A公司的办公场所虽均位于本区九亭镇连富路XXX号XXX楼,但B公司有自己独立的仓库,且有专门的仓库管理员,故B公司对其仓库内的物品享有管理、占有等权利,A公司则并无上述权利。事实上,不论是A公司的老板陈某,还是被告人王某都表示如到B公司仓库拿取芯片,一定要事先跟B公司的仓库管理员金某光联系。因此,被告人王某对在B公司仓库内的芯片没有管理支配的职权。此外,即便B公司委托A公司加工涉案芯片,但芯片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B公司,且B公司实际管理、占有涉案芯片,故被告人王某在未与仓库管理员联系的情况下,从B公司的仓库内拿走涉案芯片,不属于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情形。据此,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的相关辩解,不予采信,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及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B公司采购涉案三种芯片的价格均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应按市场价格来确定上述芯片价格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盗物品的价值在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有效证明确定。本案中涉案的三种芯片均是B公司对外采购取得,涉案芯片均有相应单价(涉案STM32F405RGT6型芯片单价为29元、RDA5856L型芯片单价为5.1元、HR8826型芯片单价为4.85元),且该单价有购销合同、产品销售合同、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银行支付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估价部门也是基于芯片价格明确而不予估价,故公诉机关以此认定涉案芯片价值308,585元的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虽然辩护人提供了相关芯片价格的证据,但该证据来源于网络,并不能作为认定涉案芯片价格的有效证明,故本院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王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108,800元,并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杨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九包STM32F405RGT6型芯片、六包RDA5856L型芯片及一包HR8826型芯片,发还被害单位;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四、退缴在案的人民币十万八千八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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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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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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