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701,人力资源公司员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3月
案号:(2019)沪01刑终98号

【原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查,被告人方某违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达4.6万余条并非法牟利,已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标准“5,000条以上”的9倍,其数量接近情节特别严重标准“50,000条以上”,且方某在本案中伪造十余个企业公章,伪造公章行为亦是犯罪行为,方某的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综观全案,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被告人方某所称的检举情况未能被司法机关查证属实,虽不构成立功,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到案后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方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判定性正确。针对上诉人方某及辩护人认为方某的行为不属情节特别严重,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方某到案后均稳定供述其系通过网络伪造企业公章,制作虚假合同等手段,骗取XX招聘账户(内含相应数量的简历下载服务)出售给陈某,该供述能够得到服务合同、营业执照、服务条款等证据的佐证,可予采信。可见,方某的作案手段较为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另,根据北京A有限公司统计,涉案合同内包含简历数量为52,115条,实际下载量为46,488条,方某违规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应当以涉案合同内包含的简历数量为准,是否实际被下载,不应影响出售数量之认定,故本案方某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应当为52,115条,原判对此认定欠妥,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方某的犯罪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方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检察机关的相关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原判根据方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考虑到方某家属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方某系坦白等因素,所作量刑,尚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检察机关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