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707,虚拟货币纠纷的受理问题

 

裁判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6月
案号:(2021)粤民申35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陈某林因与他人买卖USDT泰达币引起本案诉讼。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发行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陈某林起诉时未能证明本案所涉USDT泰达币是依法公开发行的货币,故不具有法偿性,由此引发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对陈某林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陈某林提出本案应立案审理的再审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林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