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709,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反悔

 

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5月
案号:(2020)苏民申8817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虽然A公司未书面告知李某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李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欺诈和乘人之危,案涉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在李某与A公司已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李某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