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719,区块链证据

 

裁判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6月
案号:(2019)川0124民初2176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独家对话扒高铁车门女子:检票的拦了我老公,我才用脚卡了门》(以下简称案涉文章)是对社会现场的采访、报道、描述,以记者思路为主导,文稿包含记者的整理,具备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要件规定。案涉文章于2018年1月9日在周到上海新闻晨报官方网站(网址:××/145980.html)上发表,因案涉文章未有著作权人的署名,则应当视为发表该新闻的网站,作为权利人,享有著作权,该网站由上海报业集团新闻报社主办,新闻报社系事业单位,旗下有新闻晨报报纸与网站等业态,故案涉文章著作权属于新闻报社。新闻报社出具声明书,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C公司行使,并同意C公司将案涉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后C公司与A公司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将案涉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A公司行使。故A公司有权作为权利人,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侵权赔偿主张。
因A公司提交新闻报社声明书、补充说明及当庭核实的文章网站发表记录、新闻报社资质、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证明A公司经转让后,享有案涉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之规定,B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因B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向公众提供案涉文章,网络用户可在选定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浏览A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涉文章,B公司行为构成侵权。
因A公司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对B公司网页侵权事实的固定。关于该技术实现对电子数据审核判断依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应围绕电子证据真实、合法、关联性的认定要素,确保数据生成、传输、保存等方面的可靠性,以时间、地点、人物、事前(原因)、事中(经过)、事后(结果)等六个关键维度解决信任成本,从电子数据载体的安全架构、关键技术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可信、相关技术提升证据认定效率、链下治理辅助证据认定等层面实现对A公司通过区块链存证证据的审核认定。
平台资质合法合规
经审核,A公司办理存证平台,已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第一批197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登记备案,则运营平台具备第三方电子存证资质,由此,区块链技术实现机器可信,即电子数据生成时的清洁环境。
因区块链系多方共同维护、使用密码学保证传输和访问安全,基于在不可信竞争环境中低成本建立信任的新型计算机范本和协作模式,使用区块链进行网页取证,需输入网页URL,系统默认在联网状态下实现对数据抓取,故排除一方将自身设备数据伪造网页数据情形,达到环境可信。
存证过程安全可信
不仅是主体合规,区块链技术需体现存证过程合法合规的高度关注。在启动时,存证平台增设实名身份认证,符合网络安全法的强制性要求,有效确保电子数据存证的签名主体问题。之后,A公司代理人经认证,办理存证,在同步生成的证书中,作为节点联盟的国家授时中心、中国信息协会法律分会等均予以确认,如此,关联证据实现追溯,即确保了电子数据被验证,实现从过程到方法的合规。
(三)电子数据客观真实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是区块链存证真实评价中的关键问题,着重实现电子数据诉讼过程中同一性、完整性,确保流转过程中不被修改或删除。区块链通过系统架构,搭建共识机制,多节点记录,保证所有节点数据一致,信息以交易的形成呈现,多笔交易打包成为一个区块,前序区块的哈希值嵌套进后序区块,若要修改块内数据,则需要修改其后所有数据内容,区块链的这种数据特质,赋予其防篡改的天然属性,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通过对A公司提交存证证书哈希值校验,经比对一致,可确认电子数据已有效上传至区块链平台,未经篡改,即系本案争议的电子数据。其次,在证据平台输入哈希值,可查询获得该数据存证时间、区块高度,即确认该份电子数据已上传至区块链中。对生成的电子数据保全即认证认证,通过CA认证,确保内容客观真实,最后,存证时通过国家授时中心记录时间,并以区块链上的可信时间戳展示,有效确保时间可信问题。
由此,技术没有属性,对待区块链,应秉承开放中立立场,使用恰当的信息共享技术将数据和司法连接在一起,在个案认定中,将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提取、保存等都作为不可或缺的证据属性,构建全证据生命周期、高司法效力的电子数据提取基础设施,把握技术的底层和实质,推进司法的信息化、科技化。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B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A公司的实际损失和B公司的所获利益无法确定,按规定,根据B公司侵权情节判定赔偿,B公司以A公司没有损失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就赔偿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及文章知名度、权利人市场影响、B公司侵权时间及范围,并综合以下事实因素后予以综合认定:1.案涉文章含标题共计1224字,篇幅较小;2.虽经采访者的编辑整理,但案涉文章包含大量被采访者谈话;3.2018年1月10日,B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众发表《最新!警方刚刚公布了对阻碍高铁发车女子的处理结果》,将案涉文章采访整理内容全文转载,共计921字,并增加其他媒体新闻报道内容,该消息的转载、阅读量未有显示,在A公司提起本案后,B公司已删除被诉侵权文章链接。4.新闻报社立足上海,报道国内外经济动态,知名度高,B公司位于上海,更具备就新闻报社文章洽谈授权使用的区位条件与环境因素。5.A公司位于郫都区,委托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虽然约定了代理费,但未有相应发票,在差旅开支方面,本案系全程在线化审理,当事各方零在途时间、零差旅费用。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二、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