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724,因债务加入承担连带债务责任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12月
案号:(2021)京02民终16556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C物业公司与A物业公司签订的《终止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终止协议》没有约定C物业公司脱离债权债务关系,B公司亦没有明确表示免除C物业公司的退款义务,也没有其他证据或行为表明B公司同意由A物业公司独立承担债务,故C物业公司依然负有退款义务。现C物业公司对应退还租金金额无异议,仅以无支付能力为由不同意履行退款义务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B公司要求C物业公司履行退还租金义务,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A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法院认为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根据债务人的意见辅助或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应由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和第三人不会产生直接法律关系。而债务加入则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方式,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本案中,B公司、C物业公司和A物业公司签署了三方协议,A物业公司承诺《终止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向B公司履行退款义务,同时没有免除C物业公司债务,故认定为债务加入,现B公司要求A物业公司和C物业公司承担连带债务,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C物业公司、A物业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因赔偿B公司相应利息损失,B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C物业公司、A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连带向B公司退还租金1 346 787.36元,并支付逾期退还租金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 346 787.36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346787.36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中,A物业公司与B公司、C物业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该协议约定A物业公司对C物业公司应退的租金1 346 787.36元向B公司承担支付义务,A物业公司作为该协议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协议义务;A物业公司系该合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法律规定。在A物业公司、C物业公司均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退还该协议所涉款项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B公司提出的要求A物业公司、C物业公司连带退还租金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妥。A物业公司在否定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同时主张因B公司拒绝开具发票导致其无法履行,上诉意见逻辑不统一;且该协议约定付款义务系B公司开具收款凭证的先合同义务,本院对A物业公司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A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 978元,由A物业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