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805,涉外物流事故之保险代位求偿权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8月
案号:(2019)京04民初1036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土耳其航空系土耳其共和国的注册公司,故本案属于涉外案件。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中的程序法律适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二百五十九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规定。故审理本案的程序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及该法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法律适用中的准据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与航空运输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当事人争议的准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A保险公司在赔偿C公司保险金后,有权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依据《空运单》显示土耳其航空收到交付的涉案货物时表面状态和条件良好。依据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4月8日出具的《货损情况表》显示,在分解集装器时涉案货物已破损。土耳其航空在航空运输期间造成所运输的货物破损,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的权利,故本院认定土耳其航空构成违约,应赔偿运输货物受损的相应损失。关于A保险公司对B物流公司的起诉,因生效判决已认定A保险公司不能证明涉案货物损失系B物流公司造成,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合以上分析,土耳其航空系本案适格被告,除应赔偿A保险公司人民币50万元的损失外,还应支付占压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A保险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故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土耳其航空公司(TurkishAirlinesIn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保险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A保险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土耳其航空公司(TurkishAirlinesInc.)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土耳其航空公司(TurkishAirlinesInc.)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A保险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B物流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