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906,酒驾不予保险理赔

 

裁判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2月
案号:(2021)京74民终632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基于保险法的上述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为保险标的的损害基于第三者的损害行为而发生,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本案中,涉案保险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车辆的损害是由于马某保的损害行为而发生,现A保险公司已经基于被保险车辆的损失结果向被保险人赔偿了车辆损失315596元,因此,A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的条件已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庭审中,马某保辩称保险公司未将酒驾拒赔的条款向其告知,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其不应承担责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酒驾,且酒后不能驾驶车辆应为驾驶常识,马某保的酒驾行为系违法行为,相应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马某保辩称其与C公司系劳务关系,C公司辩称其系挂靠合同关系,庭审中马某保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另一审法院从北京法院智能搜索查询到C公司涉及多起挂靠合同纠纷,C公司均系被挂靠方,故一审法院采信被告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拟根据保险额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马某保驾驶的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含不计免赔),B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但鉴于该交通事故造成两辆车的损坏,故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付1000元;但关于商业三者险,因马某保酒驾,故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应由马某保和C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一、B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1000元;二、马某保、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A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314596元;三、驳回A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马某保酒驾的情况下,B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履行保险赔付义务;二是案涉事故中存在另一损坏车辆的情况下,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部分如何分配。
关于争议焦点一。A保险公司上诉认为酒驾不赔属于免责条款,因B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提示义务,故该条款不生效。应指出的是,酒后不允许驾车不仅仅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更是全社会所应熟知的常识且在本案中C公司认可B保险公司交付了保单,应视为已进行了提示,A保险公司以B保险公司没有提供涉案保单、保险合同或保险条款为由认为案件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严重违反了《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事故涉及三方车辆,其中马某保负事故全责。一审法院认定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应赔付的金额应为另一案涉车辆预留份额,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A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73元,由A保险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