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921,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

 

裁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6月
案号:(2022)京民申165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宅基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保障户内成员的基本居住需求。农村村民系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故宅基地使用权人不仅包括登记的使用权人,还包括所有户口登记在该宅基地所在房屋内的其他成员。李某惠从小直至涉案5号院拆迁时,户口一直登记在5号院内。故李某惠作为5号院的家庭成员享有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拆迁安置时存在由宅基地所转化的单纯与成员资格直接相关的拆迁利益,即该拆迁利益的获得仅与成员资格直接有关,因此李某惠依法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到5号院拆迁安置方案、购房指标说明、拆迁政策、市场行情、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李某惠系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涉案某某园301号房屋归王某利、张某英、王某二、王某一所有,酌定王某利、张某英、王某二、王某一支付李某惠40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利、张某英、王某二、王某一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利、张某英、王某二、王某一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