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107,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7月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54号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与胡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未对管辖进行约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辽宁省昌图县,故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审理。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移送管辖存在错误,遂层报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A公司与胡某双方之间的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胡某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村民委员会证实,该村村民胡某已不在该村居住,无法联系,故无法确定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为接收货币的一方,而A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临西县,且临西县法院已经先行对本案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临西县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临西县法院将本案移送昌图县法院不当。经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管辖争议审查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A公司与胡某双方之间的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并未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虽然在《担保协议》约定管辖条款,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的管辖应按照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涉案标的物是车辆,车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的“特殊的动产”,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其权利公示采“登记对抗主义”,本案的管辖从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出发,虽无法查明车辆实际使用地,可以认定车辆登记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车辆登记在案外人B公司名下,故该公司住所地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履行地,而B公司的住所地在沈阳市于洪区××街××号,故本案可以指定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