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115,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认定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10月
案号:(2022)京02民终11867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某芳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和社保缴费截图证明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上述证据,A公司按月向王某芳支付工资,且为王某芳缴纳部分月份的社会保险,双方间的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故法院对王某芳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在2010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A公司主张其与王某芳系临时性劳务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经查,王某芳于2017年11月23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在2017年11月23日之后与A公司系劳务关系。故法院对王某芳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在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0日、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及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6日工资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王某芳与A公司于2010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王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A公司按月向王某芳支付工资,且为王某芳缴纳部分月份的社会保险。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特征,并认定王某芳与A公司在2010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A公司上诉主张与王某芳之间系临时性劳务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A公司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A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