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118,达到退休年龄与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10月
案号:(2022)京03民终9930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依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杨某于2018年10月29日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符合劳动法中“劳动者”的条件,其主张于2020年10月与A保险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并基于此向A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没有依据,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杨某要求A保险公司支付16000元工资及加班费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杨某上诉主张,其通过微信中看到的广告在A保险公司工作了三个月,A保险公司仅支付2000元款项不符合法理,杨某工作期间存在加班事实,A保险公司应当支付杨某相应工资及加班费。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杨某与A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杨某虽主张该合同不应作为事实认定依据,但其认可自行在手机上操作了合同签订流程,故本院对其该上诉意见不予采信。本院采信A保险公司主张,认定杨某与A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代理合同关系。根据已查明事实,A保险公司已向杨某支付了2000元款项。杨某虽上诉主张A保险公司应向其支付三个月工资及加班费共计16000元,但二审期间杨某亦认可其与A保险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且杨某并未对该主张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一审法院对于杨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