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121,管辖连接点的事实认定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8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11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从邢某刚提交的证据来看,邢某刚主张其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项目的技术开发,从其提供的聊天记录来看,A公司并未对邢某刚交付的成果提出异议,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技术开发合同已经成立。现A公司仅以合同未经其签字为由,主张案涉技术合同未成立,与事实不符,本案案由应为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A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A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关于本案属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还是追索劳务报酬纠纷的问题。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案中,邢某刚的诉讼请求为要求A公司支付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开发费用56000元。根据邢某刚的主张,本案的争议事项涉及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据此将案由定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并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至于邢某刚主张的技术开发合同能否成立,需经原审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之后才能确定,不影响现阶段根据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本案管辖权。原审法院如果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属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导致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原审法院则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案件时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法律标准。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因此,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本案中,邢某刚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涉案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邢某刚进行国网江苏泰州配电自动化系统终端遥控操作报文与状态分析模块修理项目的开发工作,微信聊天记录亦显示双方就涉案项目的技术开发及现场调试等问题进行协商。上述初步证据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属于技术合同纠纷,A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A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