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127,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9月
案号:(2022)京03民终8175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李某纯已于2016年4月3日年满六十周岁,故李某纯有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于此后一年内提出。而李某纯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20年,故A公司主张李某纯相关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纯与A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2016年4月3日李某纯满六十周岁之后,其与A公司之间仅有劳务关系,但李某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在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加班费有约定,亦不足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况。但A公司同意支付李某纯加班费11799元,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纯加班费11799元;二、驳回李某纯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李某纯于2016年4月3日年满六十周岁,其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故李某纯有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赔偿等请求,应于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起仲裁。但李某纯于2020年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纯相关申请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并对其相应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李某纯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仲裁时效发生了中断或者中止情形,并导致其2020年的仲裁申请仍在仲裁时效范围内,本院难以采信。A公司同意支付李某纯加班费11799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亦无不妥。

综上所述,李某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某纯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