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209,赡养义务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10月
案号:(2022)京02民终7396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至于杜某权是否领取他人土地补贴,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评价,当事人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杜双某、杜某菊辩称经济困难、杜某权未尽抚养义务,但未提交足够证据予以证明,且并不因此免除子女的赡养扶助义务,法院对杜双某、杜某菊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现杜某权因病支出大额医疗费,杜双某、杜某菊应该尽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与医疗费。具体数额法院根据杜某权的实际支出、收入来源、子女人数、杜双某、杜某菊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予以酌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自2022年5月起,杜双某、杜某菊每月支付杜某权赡养费600元(于每月10日前支付);二、杜双某、杜某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杜某权医疗费24323.48元;三、驳回杜某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杜双某、杜某菊是否应当向杜某权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杜某权的经济状况以及日常需求,酌情确定杜双某、杜某菊每月向杜某权支付赡养费600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杜双某、杜某菊提出杜某权代领土地补偿款的相关情况,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解决。杜双某、杜某菊在本案中以此为由主张其不应支付赡养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医疗费,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本案中,杜某权因患病产生较高的医疗费支出,其要求赡养人支付医疗费用,具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杜双某、断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杜双某、杜某菊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