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109,就两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未尽到举证证明责任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3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458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原审提交了记账凭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年报审计报告,以证明其与B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但上述证据中,记账凭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系单方制作,无法核实真实性。年报审计报告则是在本案诉讼期间形成,并非A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之规定进行的正常年度审计,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无法证明A公司与B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认定A公司未尽到举证证明责任,应当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A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