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123,对缴纳诉讼费的执行

 

裁判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3月
案号:(2022)陕09执16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案执行标的案件受理费5611元,执行费50元,本次无执行到位金额。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