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20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5月
案号:(2020)沪02行终124号

【二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涉案动迁地块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涉案协议系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协商签订,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加工厂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