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330,法院安保致人损伤之国家赔偿复议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裁判时间:2019年4月
案号:(2018)最高法委赔12号

【法院认为及决定】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
就本案事实而言,(1)王某微称其系正常申诉行为,非缠访闹访,其21时许被桐柏法院人员带离河南高院后又返回河南高院是之前接待过程的继续,其无过错。经查,王某微所申诉的刑事案件,河南高院已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并向王某微宣告,在告知其如不服可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后,因王某微强烈不满,故而决定由王某庭长接待王某微。王某微28日上午应约到王某办公室谈话,是法官因其对刑事申诉案件处理结果不满而对其判后释疑,不是正常申诉程序,性质属于走访行为。在法官接待结束之后,王某微拒不离开,滞留在法院的行为,认定为缠访并无不当。当晚21时许,王某微被桐柏法院干警强行带离后,王某微又返回河南高院,因当时已过下班时间,法官已经离开,显然已无法继续进行接待,故王某微关于其返回系接待行为的继续的主张不成立。王某微在与履行职务的保安发生争执后,被保安韩某克致伤,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责任。王某微称其没有滞留不走,是被控制的主张与监控视频显示的状况不符,不能成立。关于王某微称其未与韩某克发生争执,系韩某克主动伤害其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也不合常情常理,亦与刑事判决的认定相悖。(2)王某微所称王某策划主导安排的整个过程,对其报复打击残害的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亦不合常情常理。王某微所称其全身伤和腿被跺断是从早到晚被打的完整过程的主张,无证据证实,且与现有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的情况不符。(3)河南高院根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适当减轻该院的赔偿责任,合理有据,并无不当。综上,王某微的上述主张均不能成立。
就赔偿费用而言,(1)关于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医疗费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经查,王某微在郑州黄河中心医院治疗花费5356.2元,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花费38988.69元(减去南阳法院垫付3.5万元后为3988.69元),在北京市第二医院花费4306.76元,在北京积水潭医院花费991.12元,合计14642.77元,河南高院计算并无不当。王某微所提的其他应赔偿的医疗相关费用主张,或因未能提供交费凭证、病历证明,或系治疗其他疾病支出,不能证明与本案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本案赔偿范围;交通费用、鉴定费用等不属于医疗费的赔偿范围,故均不予支持。(2)关于护理费。根据《刑事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护理费赔偿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按照一名护理人员的标准计算护理费。自王某微受伤之日2011年1月28日起至2011年4月11日止共74天需要护理。河南高院参照2017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行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每日100.95元计算74天,护理费应为7470.3元,并无不当。王某微所提护理费标准及终身护理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3)关于误工费。根据《刑事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公民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公民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作为赔偿依据的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前一日”。王某微自2011年1月28日受伤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即2012年12月10日共计683天,河南高院按照2017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284.74元的标准计算683天,为194477.42元,并无不当。王某微所提从受伤到赔偿决定作出前一日和决定作出之后的20年都应赔偿误工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4)关于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王某微提供的购买票据证明,其购买轮椅、拐杖支出960元,应予支持。王某微所提至今已经用了4个千元轮椅、17副拐杖、残疾车两部,还有以后要用的残疾辅助器具和康复器具费用都应赔偿终生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5)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刑事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造成公民身体伤残的赔偿,应当根据司法鉴定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公民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公民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至十倍。有扶养义务的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并参考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丧失的情况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王某微左膝损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河南高院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按十倍计算,按照2017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74318元计算,残疾赔偿金为743180元,并无不当。王某微所提按照“2018年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或国家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赔偿20年”计算残疾赔偿金,20年后如仍活着,按年计发赔偿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6)关于扶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本案中,王某微经鉴定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所提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予以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予支持。(7)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过错程度,侵权手段、方式,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河南高院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并无不当。王某微所提按其所计算应赔偿总金额的35%予以赔偿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8)关于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食宿补助费、诉讼费、文件材料费、文印费、邮寄费、通讯费、上网卡费、房租费等。上述费用均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王某微所提国家赔偿法没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河南高院计算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并无不当。
至于王某微提出的亲子鉴定等其他申请,因与本案处理无直接关系,或无明确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王某微在就刑事申诉案件信访过程中被河南高院保安伤害致左膝重伤、五级伤残,保安韩某克已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由此给王某微造成的损害,河南高院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向王某微赔礼道歉。河南高院(2017)豫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责任划分及赔偿项目和数额计算准确。王某微申请撤销河南高院(2017)豫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重新作出赔偿决定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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