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427,垫付医疗费之无因管理

 

裁判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6月
案号:(2021)京0101民初6460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原告寇某翠与被告寇某国系姐弟关系,二被告马某慧与寇某国曾为夫妻关系,在寇某国患有精神疾患的情况下,马某慧作为寇某国的配偶为寇某国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应尽到夫妻扶养和监护义务。原告寇某翠作为寇某国的其他近亲属,在存在前顺序监护人的情形下,并无为其垫付医疗费用于治疗疾病的义务,故寇某翠为寇某国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马某慧属于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寇某国虽为精神病患者,但其具有退休固定收入,应共同承担偿付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告已提供医疗单据及支付凭证,且相关费用均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解除之前,故应由二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慧、寇某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寇某翠住院医疗费4351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元,由被告马某慧、寇某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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