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511,微信朋友圈名誉权纠纷

 

裁判法院: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11日
案号:(2021)闽0823民初2234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刘某平是罗某英的前夫,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平与林某合伙经营健身馆,刘某平与林某产生感情,刘某平于2019年5月27日与罗某英登记离婚,并于2019年11月11日与林某登记结婚,林某于2019年6月27日生育一女孩,从上述事实和时间节点来看,罗某英确有理由怀疑林某是其婚姻的第三者,此也系罗某英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小三”等内容微信的根源。从林某提供的微信内容等证据来看,罗某英反映的是其前夫刘某平与林某有出轨行为,发布的内容更多的是感情宣泄,但罗某英在用词方面并配上林某家人的照片确有不妥,但未构成对林某名誉权的侵犯,而罗某英在南阳中学同届同学微信群发布的微信有要求刘某平出面解决纠纷的意思,也不构成对林某名誉权的侵犯。在本院调解林某撤诉后,罗某英在抖音上发布本院民事裁定书首部并配发文字、回复网友评论的行为,经查,这些内容均未涉及林某,且更多的是感情宣泄,也不构成对林某名誉权的侵犯。对林某诉请的健身馆损失问题,林某未提供其损失与罗某英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方面的证据,且损失不明确,与本案亦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林某可另行处理。综上所述,林某起诉罗某英损害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5元,由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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