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517,禁反言

 

裁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3年2月
案号:(2022)京民申7169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田某龙诉讼合法,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买卖协议》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田某龙与其母亲陆某明之间的分家析产纠纷,经法院调解,法院已出具了确认涉案房屋归陆某明居住使用的民事调解书,陆某明亦根据该调解书向田某龙支付了折价款。陆某明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曹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田某龙作为见证人签字,并未就出卖人身份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田某龙又以诉讼方式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田某龙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田某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某龙的再审申请。

 

返回上一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