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609,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进行先期裁量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8月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9537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2011年1月20日,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市政办函〔2011〕10号《关于下达关闭实心粘土砖企业名单的通知》,平遥县政府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平政发〔2011〕67号《关于取缔非法实心粘土砖企业的决定》,对再审申请人的砖厂予以关闭。对于再审申请人主张补偿关闭行为对其合法财产带来的损失的要求,平遥县政府应当在收到其书面补偿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对是否应当补偿、如何采取补偿措施等相关问题作出处理。在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范围内,应当由行政主体先行处理,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进行先期裁量。因此,再审申请人在平遥县政府未出台补偿方案、补偿措施的情况下,直接要求法院判令补偿200万元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责令平遥县政府在该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依法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补偿请求作出行政处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综上,刘某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某贵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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