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611,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支付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4月
案号:(2019)京02民终3812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本案中,褚某河于2016年3月10日与A环卫所建立劳动关系,于2017年12月8日因病死亡。A环卫所为褚某河缴纳了相应期间的社会保险。因此,褚某河遗属可以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样,该条所规定的抚恤金已经覆盖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功能,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申请领取抚恤金。因此,在A环卫所已经为褚某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褚某丹等关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规定,故对A环卫所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A环卫所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本案中褚某河于2016年3月10日与A环卫所建立劳动关系,于2017年12月8日因病死亡。鉴于A环卫所为褚某河缴纳了相应期间的社会保险,故其遗属可以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另外,本案中褚某河之母李某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要求A环卫所向其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2000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抚恤金已经覆盖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功能,故根据该法规定,该抚恤金亦应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本案李某兰、李某金、褚某钦、褚某楠、褚某乾、褚某坤、褚某丹与A环卫所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所作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李某兰、李某金、褚某钦、褚某楠、褚某乾、褚某坤、褚某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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