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628,因被拘留致旷工与解除劳动关系纠纷

 

裁判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7月
案号:(2020)闽01民终3585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确定了相应的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黄某露旷工,但是应该依据合法合规的管理手段和依据对黄某露进行管理,如果A公司认为,黄某露的行为已经足以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A公司也应该运用规范的解除程序,解除与黄某露的劳动关系。但A公司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其《员工手册》的制定和运用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不能证明其工会的成立过程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因此,其依据《员工手册》及工会作出的开除决定,作为解除与黄某露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不予认可。再者,A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未送达给黄某露,其解除程序也不规范,因此,A公司主张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向黄某露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鉴于A公司于2019年6月1O日口头告知黄某露,因其无故旷工,已经被开除。同时,黄某露也未再到A公司上班,据此,一审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10日实际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案黄某露于2014年11月入职,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354.28。综上,A公司应向黄某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43542.8元(4354.28元/月×5个月×2倍)。因此,黄某露主张要求A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43519.6元,系黄某露对其个人权益在合法范围内的处分行为,予以准许。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A(福建)光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519.6元;二、驳回A(福建)光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A(福建)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虽然根据在案证据无法确认A公司《员工手册》的制定过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民主议定程序,但该《员工手册》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并作为合同附件已告知劳动者,其中关于无故连续旷工3日以上予以开除的规定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合同规定,可以作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且即使没有该《员工手册》,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依约提供劳动,亦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请假原因以供审核并提交凭据,此为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本案中,黄某露仅仅发送一条短信以被拘留为由向A公司申请请假十五天,并未告知A公司拘留性质、拘留原因、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以及联系方式等以供核实,A公司未予准许其请假申请并无不当。不予计算周六、周日,2019年5月24日起至该月30日,黄某露旷工5天;至6月10日黄某露出现在公司,其旷工天数达到11天,且始终未向A公司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露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A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并于2019年6月1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告知黄某露,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6月10日解除。A公司系依法解除与黄某露的劳动合同关系,无需向黄某露支付经济赔偿金。

综上所述,A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5683号民事判决;
二、A(福建)光学有限公司无需向黄某露支付经济赔偿金43519.6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黄某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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