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710,析分共有房产

 

裁判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6月
案号:(2022)京0102民初10392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本案中,原告主张房屋归其所有,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的诉请,于法有据。现原告已将拟向被告支付的折价款340万元汇至我院案款账户,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XXX房产归原告刘某所有,该房产上剩余公积金贷款由原告刘某负责偿还;
被告纪某协助原告刘某办理北京市西城区XXX房产过户手续以及贷款的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手续;
三、原告刘某交纳的房屋折价款340万元归被告纪某所有(已汇至本院案款账户,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领取)。
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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