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805,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裁判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10月
案号:(2022)鲁0783民初5558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双方自2022年2月履行协议至2022年4月底双方协商解除协议,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依据协议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原告主张的向被告转账余额60734.21元,扣除被告依据协议应取得的工资39000元及向原告父亲刘某芳转账10000元,剩余款项11734.21元,被告应承担返还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提出已与原告父亲达成和解协议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双方之间达成口头包养协议,证据不足,原告要求确认该包养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某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韬11734.21元并支付利息(以11734.21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某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刘某韬负担600元,被告吕某山负担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存在转移、隐匿、损毁财产或其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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