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816,对执行司法拍卖的异议

 

裁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6月
案号:(2019)京执监7号

【原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密云法院经审查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拍卖行为及其结果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王某、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于王某名下已被查封的房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即便李某艳认为对王某名下房产享有份额,亦不影响拍卖的进行,故密云法院对王某名下房产实施的拍卖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拍卖活动由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向社会全程公开进行,所确定拍卖起拍价接近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远高于法律规定的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的拍卖保留价。密云法院于拍卖前制作、发布了拍卖公告并公示了相关信息,竞买人或享有优先购买权人均应从互联网上获取拍卖的相关信息,且该院已向李某艳送达了评估报告,不存在李某艳所称剥夺其优先购买权、知情参与权、决定权及侵害其财产权益的问题。

综上,密云法院对王某名下房产实施的拍卖执行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李某艳所提撤销拍卖执行行为及拍卖结果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李某艳所提执行异议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第三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复议申请人李某艳主张涉案房屋系其与王某共同共有,据此认为其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主张在司法处置程序中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无相关法律依据,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复议申请人李某艳提出密云法院在淘宝网以低于评估价格的290万元为起拍价进行拍卖,没有告知李某艳也并未征求其意见的复议理由,第三中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保留价即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本案中,密云法院以网络拍卖方式处分已作评估的涉案房屋,不存在确定保留价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该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故对李某艳的该项主张第三中院不予采信。复议申请人李某艳先以与王某协议约定涉案房屋为其个人所有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被密云法院驳回后其未依法定程序寻求救济,现又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关于涉案房屋权利归属的陈述前后矛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李某艳的复议请求,维持密云法院(2018)京0118执异75号裁定。

【申诉审查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密云法院查封并拍卖其名下的财产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密云法院设定的起拍价符合法律规定。密云法院于拍卖前制作、发布了拍卖公告并在该院淘宝网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示了相关信息,明确告知了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在涉案房屋查封后,李某艳以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为由向密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请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被密云法院裁定驳回后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鉴于涉案房屋系王某与李某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密云法院在拍卖前向李某艳送达评估报告,在制作拍卖案款分配方案时预留了李某艳的份额并加以告知,充分考虑了李某艳的合法权益。密云法院、第三中院裁定驳回李某艳所提撤销拍卖执行行为及拍卖结果的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李某艳所提申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艳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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