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910,虽有款项交付,但无借贷合意

 

裁判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4月
案号:(2020)鲁15民终1048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应当由双方的借贷合意及款项的实际交付共同构成。本案中,初某清与李某余之间虽有款项的交付,但无借贷合意,双方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不排除初某清为获取较高回报,通过李某余将涉案款项存入A公司的可能。故初某清持收条要求李某余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对初某清要求李某余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初某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初某清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提交的凭证属收到条,被上诉人为经手人,而且记明换存单,故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综上,初某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初某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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