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922,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管辖地

 

裁判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8年7月
案号:(2018)苏01民辖终793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上述规定,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本案系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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