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924,违约金条款不对等

 

裁判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8月
案号:(2020)鲁民申5625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从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关于逾期付款和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的约定来看,申请人如逾期付款,需按日向被申请人支付应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被申请人如逾期办证不论时间长短仅需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77.04元)支付违约金。涉案房屋于2012年9月9日向申请人交付,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在2014年9月9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机关备案,但至今六年多的时间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手续,如仅需支付77.04元的违约金,显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违反民法总则之公平原则。故上述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系加重申请人的责任,减轻被申请人的责任,原审判决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确有失公平,应予纠正。(二)申请人一审中提交代理词中明确主张合同约定违约金过低,要求增加违约金。申请人在诉状中列明其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亦是增加违约金的明确表示。二审认定申请人未要求调整违约金与事实不符。

综上,张某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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