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015,孕期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之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7年12月
案号:(2017)辽01民终12997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A公司与郭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约定员工手册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因此郭某应当遵守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员工手册规定,试用期内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或者累计缺勤达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公司予以辞退。在2017年7月11日,郭某向A公司提供一份沈煤医院医生马某香出具的诊断书,该诊断书并没有经过挂号没有病志号,应为无效。且出具该诊断书的马某香医生在询问中自认其在没有看见任何化验单、B超的前提下,仅仅凭借郭某的婆婆,也是同一医院的工作人员的述说就为郭某开具建议休息一个月的诊断书,也没有为郭某出具治疗方案,该诊断书的出具明显缺乏合理性。而该诊断书意见也仅仅是建议休息一个月,不具有必然性。郭某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休息一个月的合理性。因此A公司公司按员工手册和员工休假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认定郭某在试用期内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与郭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郭某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单位系在上诉人怀孕期间单方面违法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员工手册(包含考勤管理和请休假制度)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并有上诉人本人签字的“员工手册、企业文化、员工休假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培训签到表”及“企业文化规章制度考核测试题”在卷佐证,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告知上诉人本单位的关于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及员工奖惩的相关规章制度。上诉人于怀孕期间,未按照被上诉人单位考勤及休假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请假,在上诉人本人未到医院就诊的情况下,通过上诉人男朋友的母亲(沈煤集团医院工作人员)取得了并没有经过挂号的诊断书作为请假依据,并于7月11日之后一直未去单位上班,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予以辞退。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被上诉人系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无需为此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金。故上诉人关于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上诉人按时发放工资,按时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赔偿上诉人劳动关系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及保险损失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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